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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漠然置之被拘”的冤与不冤

本帖最后由 470345171 于 2009-4-26 00:4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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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0 k) C4 w5 l) n% y  这年头,经常一不小心就会被扣上一些莫须有的罪名,更离普的是,甚至有时只能自认倒霉。如近日,在武汉市就发生这样一件事:一宾馆服务员占某面对某高校女大学生的呼救,因没有及时报警,最后女大学生在宾馆遭人强暴,被黄石警方以“漠然置之”的罪名,被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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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4 i1 n" M: ]. t# k  面对女大学生的呼救,没有及时报警,占某“漠然置之”的做法,从道德的范畴上说,作为宾馆的服务员,应该受到谴责,这是肯定的;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警方对占某作出的上述处罚规定,就值得商榷了,也就是说,占某没有报警与受害人被强暴是否有必然的关系?笔者认为,警方首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否则,凭什么要占某为受害人被强暴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可惜的是,新闻中没有透露警方拘留占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的条款,也没有那一条适用的规定能够证明占某的做法应该受到上述处罚。可见,警方对占某作出行政拘留并罚款的决定,是缺乏法律依据的。3 z' T& T+ X7 v8 b  c+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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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令人不解的是,按相关法律的规定,酒店对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警方却没有对出事宾馆作出相应的处罚,而是把责任全部推给了服务员占某来承担,显然是错误的、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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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想,天光化日之下,在宾馆里,竟然出现了嫌犯强行从一楼把受害者拖回三楼房间施暴的行为,加上受害者的反抗和叫喊,嫌犯的这一系列过程,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的,除了当时在现场的服务员占某知道外,难道宾馆方面就最也没有其他途径掌握和了解宾馆内的所发生的一切事情和动态了?最少在管理上,说明了宾馆在保障经营场所的安全是存在很大漏洞的,理应由宾馆对受害者负起一定的法律责任。  |2 i# k" x)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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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反,之所以会出现服务员占某对受害者呼救的“漠然置之”,并不是她天生冷漠、麻木不仁。想必也与宾馆的管理存在严重缺失有一定的关系,即也许宾馆长期默认卖淫嫖娼存在的事实,对平时卖淫女与嫖客之间就经常上演各种嬉戏和打闹,服务员都早已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了,那里分得清这些打打闹闹是真是假呢!这样一来,对女大学生的求救,占某第一个反应当然就有理由持怀疑的态度;何况,当时3名嫌犯对占某放话:以“受害者是卖淫女”为由,叫嚣不许服务员多管闲事。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在服务员,也害怕遇到嫌犯的报复,所以不敢轻举莽动。而现在却要把账算到她的头上,实在是有点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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